来源:郯城县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公众号 发表时间:2026-08-31 浏览次数:1
争执本是小事
动手酿成伤情
学生各有过错 学校监管缺位
责任如何厘清?
打饭排队引发冲突
矛盾升级拳脚相向
问某与徐某某经某中学组织,参加在山东临沂某青少年实践基地举办的研学活动。二人在基地食堂打饭时因排队问题发生冲突。公共视频显示,问某先捣了徐某某腹部一拳,徐某某随即对问某头部等部位猛击数下。事发时,学校无工作人员在场。
研学结束后,问某因头痛告知家长并报警。经医院诊断,问某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949.04元。问某遂将徐某某及其父母,以及某中学诉至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97.4元。
庭审中,徐某某父母辩称,冲突中问某先动手,徐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某中学辩称其已与研学基地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由基地负责管理,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三方均存在过错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冲突中,虽然系问某先动手,但徐某某随即猛击对方头部数下,反击力度和次数明显超过侵害行为,具有主要过错。徐某某父母辩称“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因徐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其侵权责任由法定监护人徐某某父母承担。
其次,事发时正值就餐时间,研学带队教师培训手册明确规定“带队教师需维护学生就餐秩序”,但某中学自认无工作人员在场,管理职责明显缺失,存在过错。研学活动系学校教育的必要延伸,学校法定义务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学校与研学基地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定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因冲突系问某先动手激化矛盾,故问某自行承担30%责任;徐某某父母作为主要侵权人,承担50%责任;学校因管理失职,承担20%责任。

法官:法律责任不可“外包”
当下研学活动日益普及,但部分学校存在“活动外包、责任外包”的错误观念。研学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学校法定义务不可转移。学校不能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为由,将管理责任一推了之。法定职责必须自己履行。
学校过错认定看“事前、事中、事后”: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关键节点是否有教师在场,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救助处理。本案中就餐时无人监管,管理职责明显缺失。学校作为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全流程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切勿做“甩手掌柜”。
此外,“谁侵权谁负责”,父母监护责任不因孩子在外而免除。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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