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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25年) 前 言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四个周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对儿童事业和儿童工作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与国家同步制定实施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全区儿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截至2020年底,我区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11年24.84‰、30.28‰下降到6.75‰、10.91‰;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从2011年65.96%上升到98.1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从2013年86.30%上升到95.6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从2011年72.95%上升到98.87%;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化。我区儿童事业发展与广大儿童及其家庭的新要求新期盼还有差距,依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需要进一步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需要进一步缩小,基层儿童保护和服务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做好儿童工作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当前,我区正处于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的重要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强大动力。必须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区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立健全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引领儿童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儿童事业发展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从战略上审视和谋划新疆儿童事业发展,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2.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儿童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儿童心灵深处。 3.坚持对儿童发展优先保障。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发展需求。 4.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和平等发展。尊重儿童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展望2035年,与自治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深入人心,爱国情怀进一步厚植,社会责任感显著增强,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明显提升,儿童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目标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4.2‰、6.5‰、9.6‰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7.增加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知识、方法和技能。 8.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至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力度,支持偏远地区儿童健康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设置1所政府举办、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完善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1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疾病预防、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发挥好“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健康科普阵地作用。积极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饮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建立健全区域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加强地(州、市)、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高危儿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确保及时诊治。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新技术运用。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扎实开展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保持在90%以上。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至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儿童康复服务能力水平。增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照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儿童群体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肺炎、腹泻、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儿童龋患率上升趋势有所减缓。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预防接种。扩大自治区免疫规划,维持较高水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研制。加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偏远地区儿童、困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大营养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至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睡眠时间达到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 1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中小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异常能力,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数据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9.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隐私等问题。 10.进一步完善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报告系统。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举措,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等教育活动。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伤害防控领域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牧区相关水体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完善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儿童看护人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规范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看护人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儿童。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7.预防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参与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参与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加强儿童用品行业自律,鼓励制定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广泛宣传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依托便民警务站,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依法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实施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完善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11.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完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康复服务效率和水平。 12.完善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运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在98%以上。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 5.孤儿、残疾儿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进一步提高。 6.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策略措施: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将党的创新理论贯穿课堂教材全过程。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儿童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儿童终生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儿童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儿童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2.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方位融入所有学段、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着力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等一体推进格局。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大力传播现代理念和行为方式。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常态化开展“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积极促进与其他省(区、市)学校开展结对共建、中小学生双向参观学习和“手拉手”联谊活动,创新开展儿童牵手结对活动,促进各族儿童在民族团结融情实践活动中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3.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4.培养儿童良好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以宪法为核心,加大教育普法力度,促进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积极推进绿色校园建设,引导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创新德育工作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5.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实施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实施使用新课程新教材,支持新课程新教材示范区示范校建设。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坚持把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各环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的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水平,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线辐射农牧区和偏远地区薄弱学校,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 6.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重点补齐人口集中流入地、偏远地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发展更加充裕、优质的学前教育。实施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学前幼儿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提高学前幼儿国家通用语言听说能力,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全面提升保教质量。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引领作用,探索灵活多样的集团化办园模式。 7.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稳步推进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学校规定,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8.进一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持续化解大班额问题。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提升县域高中办学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加强高中阶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和语文素养培育。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学生发展指导等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加强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实践基地建设,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统筹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协调发展,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深化产教融合,提升办学质量,构建支撑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职业教育体系。 9.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以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点扩大特殊教育覆盖面。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切实提高残疾学生评估入学安置的有效性。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10.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教育全过程,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严格落实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激发学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科学教育质量。 11.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1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精准化补充教师。加强教师培训,特别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卫生厕所和适合身高的课桌椅,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培育和丰富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4.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儿童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6.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9.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1.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推动出台儿童福利相关法规。逐步建成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偏远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低收入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做好符合条件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巩固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成果。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膳食费用分摊机制。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加强3至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企业等主体参与各级政府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托育服务标准,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6.加强孤儿保障。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落实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相关法规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推动收养工作高质量发展。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提质升级。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9.提高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水平。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指导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0.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1.提高儿童之家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强制报告义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13.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整合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职能,为临时监护情形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提供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4.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与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引导社会资源向偏远地区倾斜,扶持偏远地区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亲子关系。 6.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基本形成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根本任务,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儿童开拓视野、认识社会,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培养儿童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儿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牢“三个离不开”思想,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权利,合理安排儿童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和成才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创造良好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用好家风培养熏陶儿童。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扎实推进“文化润疆进家庭”行动,持续开展万名儿童夏令营牵手结对、万套知识书包图书进农家等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鼓励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场所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加强家庭教育服务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推进自治区家庭教育法规政策出台和实施。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支持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加快完善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友好措施。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家政学、婴幼儿照护等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建立健全家庭建设智库,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6.增加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以上,切实提高农村改厕质量。 8.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帮助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考虑儿童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需求。建立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自觉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动画片等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重要展演节庆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整治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信息的行为。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面向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权利。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脱贫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涉及儿童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制定适合自治区区情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创建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具备条件的校外活动场所普遍建立少先队组织。发挥校外活动场所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加强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测。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依托自然保护地等建设儿童自然教育保护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良好生活习惯。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儿童保护。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特殊需求。制定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应急处置期间,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执法工作。 3.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依法保障儿童民事权益。 6.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比重。 策略措施: 1.完善落实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健全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法规政策体系。在国家出台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网络保护等法律法规时,推动自治区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察制度。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保障儿童权益执法。全面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保障儿童权益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儿童救助协作制度等,强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相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儿童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儿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儿童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救助。 6.加强儿童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儿童法治素养。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儿童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障儿童权益良好氛围。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 7.全面保障儿童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继承权、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等领域侵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行为。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对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切实做好儿童面临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依法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儿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儿童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方面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探索制定性侵害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惩戒和教育。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被解救儿童。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等信息。参与实施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儿童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儿童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基层基础。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实施规划。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及上一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地(州、市)、县(市、区)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各级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完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 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督查规划实施情况。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实施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落实各项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偏远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儿童事业。 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成效。注重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营造关爱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 开展学习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儿童优先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规划实施提供基本保障。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儿童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广泛深入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 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工作。促进兵地规划实施融合工作,携手推动兵地儿童共同发展、全面发展。进一步用好援疆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规划实施。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制度建设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数据和信息。 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及时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展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妇儿工委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审批、监测评估报告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人员参加,开展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报送、分年龄分性别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人员参加,开展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实施评估,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终期评估参考。 (三)提升儿童发展监测评估工作能力 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自治区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分性别统计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和高质量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纲要、教育强区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发展,实现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申报及管理办法》。 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教育部等11部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提出要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研学旅行基地建设,积极开展研学实践教育。为规范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管理,确保其公益性、安全性、教育性和实践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法》中的“研学”和“基地、营地”具体指什么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指的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研学实践教育一般以年级为单位开展。 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有关单位评议认定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 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目的是让中小学生充分感受祖国的大好河山、中华传统美德、光荣革命历史、新时代的伟大成就以及家乡的特色文化和发展的变化。通过这些活动,学生可以深刻体验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等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培养他们的好奇心和探索精神,以及科学兴趣,厚植家国情怀,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四、《办法》对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权益,《管理办法》对自治区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提出以下要求: 1.基地、营地需制定工作计划,并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段学生研学实际需求,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2.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3.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面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要加强核算、专账管理、公开透明。 4.基地、营地要加强安全管理,有各项应急预案。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基地、营地必须投保责任险,确认参加活动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为无意外险的师生购买保险。 五、《办法》印发后对学校、家长和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哪些建议。 为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权益,我们建议: 一是选择合适场所。原则上,鼓励中小学校首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去其他活动场所开展研学活动的,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联系其他社会机构、旅游场所等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更不得开展相关营利性活动。如有必要委托第三方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企业或机构,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学生安全责任。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要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动有备案、应急有预案”。活动前要将活动计划(包括研学方案、协议、应急预案等)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需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并确保行程透明,提前告知监护人详细的行程安排(包括时间安排、出行路线、费用收支、学习内容、活动意义等),并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是广大家长要提高鉴别意识。研学实践教育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外出游学活动并不属于研学实践教育,存在风险。特别是临近假期,广大家长要慎重选择假期游学方式,以个人名义为孩子报名参加一些社会组织举办的外出旅行游学活动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的学生安全责任,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自治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享有康复救助服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4岁(不满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具有新疆户籍(或在新疆领取居住证)。 (二)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14岁残疾儿童。 (三)家庭经济情况: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确定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四)其他: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家长(监护人)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除上述第(二)、(三)款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对家庭经济条件和救助年龄的限制,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 第五条 康复救助内容 (一)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康复机构中开展的基本康复训练。 (二)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 (三)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电子人工耳蜗(单侧)、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适配安全类、认知类等辅助器具。 第六条康复救助标准 (一)0—6岁儿童 1.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92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72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4)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5)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2.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辅助器具适配 (1)助听器:听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0.72万元,包括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单侧人工耳蜗术后可在对侧耳验配1台,每台助听器补贴0.36万元,含适配及一年两次调机费。 (2)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 (3)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0.3万元。 (4)其他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年补贴0.15万元。 (二)7—14岁儿童 1.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6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2)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86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4)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5)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2.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各地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状况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在不低于自治区康复救助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本地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四章 救助工作流程 第七条需求筛查。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残联进行转介。县级残联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人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八条 康复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统称“申请人”)持残疾儿童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在《申请表》内详细填写基本信息并注明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审批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信息比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或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诉,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持《申请表》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确定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为定点手术医院,负责实施手术。定点康复机构由各级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各级残联、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县级残联备案)。在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如残疾儿童家长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经定点康复机构确认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向申请地残联报备。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护理、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训练周期内不得自行变更、调整康复机构。 (四)救助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地(州、市)残联会同各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测。 (五)经费结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按规定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并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按补贴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结算。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各地应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九条 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康复机构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训练,并根据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适配、耳模制作、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聘请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等项开支。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要求,将补助资金纳入当地预算,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涉及残疾儿童康复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同级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的管理及统计使用情况,做好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经过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各级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儿童康复机构等。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及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强化管理,未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各地要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康复业务服务能力,确保康复效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儿童康复救助的职责分工 1.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受助儿童的信息录入工作。按规定对残疾儿童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地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访及医疗康复、早期干预、康复转介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3.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优先对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康复救助。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 4.教育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幼儿园等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共同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及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符合入园、入学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提供保障。 5.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康复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保基金进行监管。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由各级残联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 (四)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推动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统计汇总。各级残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做好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残字〔2018〕169号)同时废止。   附表:1.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3.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4.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附表1 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性别 男□ 女□ 照片 民 族   年龄   儿童身份 证号   残疾证号   诊断机构 名称   家长姓名   与儿童关系   诊断结果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 地址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等级□ 家庭经济 情况 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信息比对单位(章) 年 月 日 申请康复救助内容 基本康复训练□ 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 申请的定点 康复机构名称   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   监护人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 残联意见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1.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核由残联与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审核盖章。 2.申请救助时监护人需提供户口簿(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县残联存档,一份交定点康复机构。 4.残疾类别一栏中,多重残疾需注明所有残疾类别。 附表2 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年 龄   儿童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诊断机构   诊断结果   监护人或申请人 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残疾类别   接受救助内容   救助康复机构名称   救助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训练: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视功能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及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 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 适配轮椅□ 坐姿椅□ 站立架□ 助行器□ 其他辅助器具□ 智力残疾儿童适配安全类辅助器具□ 认知类辅助器具□ 孤独症儿童适配安全类辅助器具□ 认知类辅助器具□ 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 家长培训 是□参加培训 次 否□ 满意度调查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经费使用(元) 康复训练 元 家长培训 元 康复教材 元 其他 元 合计 元 其中,家庭自付 元 训练后去向 继续在训□ 普幼□ 普小□ 特教学校□ 其他□ 监护人签字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一份在康复机构留存,一份报县级残联。残疾类别一栏中,多重残疾需注明所有残疾类别。 附表3 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视力残疾儿童 盲 手术 致盲的各类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盲杖及生活自助具 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 功能评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支持性服务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 低视力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各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听力残疾儿童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助听器(双耳)、其他助听辅助器具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植入人工耳蜗(含开机、调机)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言语残疾儿童 言语矫治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肢体残疾儿童 矫治手术 符合矫治手术适应征的相关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评估、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智力残疾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安全类辅助器具、认知类辅助器具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安全类辅助器具、认知类辅助器具   附表4 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康复训练服务 听力言语残疾 认知能力训练 言语矫治 听觉能力训练 语言能力训练 智力残疾 运动能力训练 感知能力训练 认知能力训练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孤独症 运动能力训练 感知能力训练 认知能力训练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肢体残疾 运动治疗(PT) 作业治疗(OT) 言语矫治(ST) 引导式教育训练 视力残疾 视觉功能训练 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
16部门联合开展2025寒假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 黄玥)全国妇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16部门印发通知,联合部署开展“把爱带回家 同心护成长”2025寒假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帮助广大儿童度过一个健康、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 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发挥纪念馆、文化馆等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实践活动。要创新活动载体、挖掘特色资源,在年俗文化和传统文化体验活动中,引导广大儿童品味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儿童可能面临的意外伤害和违法侵害,做实前端预防,守护假期安全。全国妇联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出“儿童关爱服务安全小锦囊”,各地要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好寒假亲子欢聚时机,组织开展“书香飘万家”“科普进万家”等亲子活动,用好“幸福家·家庭教育服务园地”平台资源,帮助家长科学育儿,使广大儿童在亲子陪伴中收获成长。 通知强调,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纾难解困。要加强入户走访,动员妇联执委、儿童主任等走进辖区内留守困境儿童家庭,面对面了解情况需求,积极帮助解决。要做好结对关爱,发挥爱心妈妈等志愿服务队伍作用,陪伴孩子们一起过大年、实现“微心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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