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28
各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自治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享有康复救助服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4岁(不满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具有新疆户籍(或在新疆领取居住证)。
(二)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14岁残疾儿童。
(三)家庭经济情况: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确定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四)其他: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家长(监护人)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除上述第(二)、(三)款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对家庭经济条件和救助年龄的限制,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
第五条 康复救助内容
(一)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康复机构中开展的基本康复训练。
(二)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
(三)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电子人工耳蜗(单侧)、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适配安全类、认知类等辅助器具。
第六条康复救助标准
(一)0—6岁儿童
1.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92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2)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72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4)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1.8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10个月)。
(5)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2.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辅助器具适配
(1)助听器:听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0.72万元,包括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单侧人工耳蜗术后可在对侧耳验配1台,每台助听器补贴0.36万元,含适配及一年两次调机费。
(2)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
(3)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0.3万元。
(4)其他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年补贴0.15万元。
(二)7—14岁儿童
1.基本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6万元(19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2)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86万元(172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4)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9万元(1800元/月,康复训练时长原则上每年5个月)。
(5)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6万元(2000元/月,术后康复训练3个月)。
(6)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童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1万元(原则上康复训练不超过1个月),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1000元/月,适配辅具后功能训练5个月)。
2.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对重度及以上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手术费不超过1.2万元(含术前复查费)。救助年龄段内只享受一次补贴。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超过1.2万元。
3.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执行。
各地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状况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在不低于自治区康复救助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本地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四章 救助工作流程
第七条需求筛查。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残联进行转介。县级残联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人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八条 康复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统称“申请人”)持残疾儿童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在《申请表》内详细填写基本信息并注明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应指定专人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审批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信息比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或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诉,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持《申请表》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各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确定具备手术能力的医院为定点手术医院,负责实施手术。定点康复机构由各级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助听器验配、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各级残联、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县级残联备案)。在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如残疾儿童家长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经定点康复机构确认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向申请地残联报备。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行为干预、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感知觉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护理、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训练周期内不得自行变更、调整康复机构。
(四)救助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地(州、市)残联会同各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监测。
(五)经费结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按规定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并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按补贴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结算。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各地应设立或指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九条 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康复机构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训练,并根据要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适配、耳模制作、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聘请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等项开支。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要求,将补助资金纳入当地预算,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涉及残疾儿童康复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同级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的管理及统计使用情况,做好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经过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各级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儿童康复机构等。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及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强化管理,未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各地要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康复业务服务能力,确保康复效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儿童康复救助的职责分工
1.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受助儿童的信息录入工作。按规定对残疾儿童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彩票公益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地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访及医疗康复、早期干预、康复转介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3.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优先对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康复救助。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
4.教育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幼儿园等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共同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及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符合入园、入学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提供保障。
5.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康复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保基金进行监管。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由各级残联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
(四)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推动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统计汇总。各级残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做好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残字〔2018〕169号)同时废止。
附表:1.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3.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4.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附表1
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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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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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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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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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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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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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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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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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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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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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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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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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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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情况 |
低收入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残疾孤儿□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信息比对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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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救助内容 |
基本康复训练□ 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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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定点 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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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 |
监护人或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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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意见 |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备注:1.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核由残联与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审核盖章。
2.申请救助时监护人需提供户口簿(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县残联存档,一份交定点康复机构。
4.残疾类别一栏中,多重残疾需注明所有残疾类别。
附表2
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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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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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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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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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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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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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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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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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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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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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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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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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救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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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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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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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救助项目 |
康复训练: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视功能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及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 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 适配轮椅□ 坐姿椅□ 站立架□ 助行器□ 其他辅助器具□ 智力残疾儿童适配安全类辅助器具□ 认知类辅助器具□ 孤独症儿童适配安全类辅助器具□ 认知类辅助器具□ 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 |
||||
家长培训 |
是□参加培训 次 否□ |
||||
满意度调查 |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经费使用(元) |
康复训练 元 家长培训 元 康复教材 元 其他 元 合计 元 其中,家庭自付 元 |
||||
训练后去向 |
继续在训□ 普幼□ 普小□ 特教学校□ 其他□ |
||||
监护人签字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定点康复机构填写,一份在康复机构留存,一份报县级残联。残疾类别一栏中,多重残疾需注明所有残疾类别。
附表3
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
视力残疾儿童 |
盲 |
手术 |
致盲的各类手术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及生活自助具 |
||
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 |
功能评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 |
||
低视力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各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
||
听力残疾儿童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助听器(双耳)、其他助听辅助器具 |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植入人工耳蜗(含开机、调机)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言语残疾儿童 |
言语矫治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
||
肢体残疾儿童 |
矫治手术 |
符合矫治手术适应征的相关手术 |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评估、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
智力残疾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安全类辅助器具、认知类辅助器具 |
||
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安全类辅助器具、认知类辅助器具 |
附表4
自治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
康复训练服务 |
听力言语残疾 |
认知能力训练 |
言语矫治 |
|
听觉能力训练 |
|
语言能力训练 |
|
智力残疾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孤独症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肢体残疾 |
运动治疗(PT) |
作业治疗(OT) |
|
言语矫治(ST) |
|
引导式教育训练 |
|
视力残疾 |
视觉功能训练 |
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