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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研学活动中摔伤谁担责?一起来看法院判决结果

来源:“清正蕉城”公众号    发表时间:2026-06-04    浏览次数:1

研学旅行是深化素质教育、拓展未成年人视野、促进全面发展的重要实践形式,近年来在中小学教育中广泛开展,成为校园教育的重要延伸。但与此同时,各地研学旅行安全事故频发,研学旅行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基本案情

某小学组织该校四年级师生前往某草场开展研学活动。原告阮某某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参与该草场摇摆桥项目时,从桥上摔下受伤。阮某某伤情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阮某某遂起诉某小学、某旅游开发公司(场地经营方)、某旅行社宁德分公司(研学承办机构)及其母公司某旅行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学将研学活动交由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承办,且在组织活动前制定了活动方案、安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又向学生家长发出“致家长一封信”,强调安全、纪律等事项,活动中安排老师14人、“家委”23人陪同,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保护义务,对阮某某受伤不应负侵权责任。某旅行社宁德分公司未对案涉摇摆桥项目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且在活动过程中对现场秩序未尽充分管理义务,导致阮某某跌落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某旅行社宁德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由母公司某旅行社公司承担。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草场的经营者,虽然在案涉摇摆桥下方放置了气垫,但阮某某跌落后仍造成九级伤残,说明安全措施不到位,且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游乐设施管理者亦未尽到对现场的管理义务,对参与活动学生在摇摆桥上大量拥挤、碰撞亦有一定责任,故某旅游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蕉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某旅行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阮某某经济损失148117.50元;二、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阮某某经济损失104078.34元;三、驳回原告阮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某旅行社宁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研学旅行中,校方、承办机构及场地经营方均应当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校方应重点核查承办机构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研学服务资质等,严禁与无资质、安全保障不达标的主体合作。同时,在研学旅行开始前向学生及家长充分告知活动潜在风险,并发放书面安全告知书,引导家长履行监护配合义务;研学旅行承办机构应对研学旅行项目开展全流程安全评估,排除未开发开放、防护措施不足、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高风险项目。为所有参与研学旅行的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场地经营方则应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识及操作规范标识,同时加强现场秩序管理,引导学生有序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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