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报 发表时间:2026-01-30 浏览次数:1
案例简介
2025年10月,某大学45名大四学生为完成必修研学课程,在江西景德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甘肃敦煌研学旅行团。初始团费为4200元/人,后因行程中增加部分景区项目,团费调整为4262元/人。学生在核对电子旅游合同时,认为行程内容表述不清晰、酒店及导游费用偏高,怀疑存在价格欺诈,遂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一次免费聚餐、在敦煌景区组织一次集体娱乐活动等诉求。接诉后,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分别与学生代表及旅行社负责人取得联系,核实电子旅游合同内容、费用构成、行程调整背景等信息。经查,合同内容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现欺诈行为。针对学生提出的“导游服务费过高、要求减半”的诉求,投诉处理人员本着“游客至上、服务至诚”原则,结合学生群体经济能力有限实际,组织双方积极沟通,最终旅行社同意为每位学生减免景区门票127元。学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本案的顺利调解,在合法性、合理性与实效性方面均具备充分依据。旅游投诉处理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关于旅游合同订立与内容形式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有效排除欺诈嫌疑,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法律基础。同时,考虑到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与经济承受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倡导的公平诚信原则,积极促成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让利,体现“法理”与“人情”的融合。
本案处理结果既未强制旅行社提供合同外服务,维护了契约精神,又通过费用减免切实回应学生核心诉求,实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为处理学生研学团体消费纠纷提供参考。

建议提示
对于学生群体,报名参团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费用、行程等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如遇消费争议,应依法理性维权,优先通过协商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等途径解决。
对于旅行社,在承接学生研学团等特定群体的业务时,应进一步增强服务透明度,提前就费用构成、行程安排等内容进行告知和说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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