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朔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表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1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近年来,
研学以其丰富多样的学习环境、
形色各异的学习方式
在学校、学生中广受欢迎。
在研学爆火的同时,
学生安全管理不可忽视。
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高三学生在研学途中被绳子绊倒导致骨折,各方责任应如何认定?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桂林市某中学与桂林市某旅行社签订《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合同》,并向该校高三全体学生发放了《关于高三年级下学期春季社会实践活动通知》。而后,学校组织学生按照研学路线开展活动。活动当天,学生张彤(化名)在阳朔县某景区游玩时不慎被景区内的牵引绳子绊倒,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肋骨下端骨折并周围软组织肿胀,花费医疗费4747.79元。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月,张彤将学校、旅行社、景区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379.77元。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旅行社作为研学活动的组织者,景区作为研学场地的经营者,三方均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桂林市某中学在研学活动开展前已向原告发放《关于高三年级下学期春季社会实践活动通知》,告知了相关事宜,并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了提醒,虽然原告未按学校要求上交有其家长签字的通知,并不影响学校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学校无需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景区辩称设置了警示标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案涉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及安全标语,对于游客进入该区域容易产生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予以充分告知。
被告旅行社未能证明其在研学活动前对研学场地进行充分了解并提前告知学生研学场地的风险及具体注意事项。
故上述两被告均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活动场地的危险性和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认知,故对其自身受伤结果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景区对伤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不考虑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予以确认医疗费4747.79元,交通费315.71元。
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临近高考,因此次受伤骨折影响情绪,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受伤后未住院,由其母亲照顾,医嘱未出具需护理建议,但原告因伤确实需要护理。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法予以确定护理费962.5元、营养费500元。对于原告其他损失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损失为9526元。结合各方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景区承担各项赔偿金共计7620.8元,原告自行承担损失1905.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青少年正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学校、旅行社、景区、家庭等应将学生安全保障放在首位。
作为组织者,学校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针对中小学生的身体、心理特点,选择适合学生开展的研学产品、有研学和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承接,并就相关出行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向学生及家长做出充分告知和明确提醒。
作为经营者,应制定严密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研学过程中,指导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履行救护义务。
消费者要妥善保管诸如发票收据、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
学校、旅行社、家庭等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好每一个环节,以保障学生在研学中的安全和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李怀双)